医用气体气源站房的布置应在医疗卫生机构总体设计中统一规划,其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废水不应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医用空气供应源站房、医用真空汇泵房、牙科专用真空汇泵房、麻醉废气排放泵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 1m 的维修通道;每台压缩机、干燥机、真空泵、真空风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采取隔震措施,机房及外部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站房内应采取通风或 调措施,站房内环境温度不应超过相关设备的允许温度。
贮罐站应设置防火围堪,围堪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围堪大液氧贮罐的容积,且高度不应低于9m;医用被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 5m 范围;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氧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设置标识和警示标志,周围应设置安全标识。
医用液氧贮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的有关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液氧贮罐处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5m; 当围墙外为道路或开阔地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1m; 围墙外为建筑物、构筑物时,贮罐与实体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 5m;
医用分子筛制氧站、医用气体储存库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应布置为独立单层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与其他建筑毗连时,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h,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站房应至少设置个一直通室外的门。
医用气体汇流排间不应与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汇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输送氧气含量超过 23.5%的医用气体汇流排间,当供气量不超过 60m3/h时, 可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级的建筑内,但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2h 的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医用气体储存库不应布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储存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 库房内应设置良好的通风干燥措施;
库内气瓶应按品种各自分实瓶区、空瓶区布置 ,并应设置明显的区域标记和防倾倒措施。
瓶库内应防止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医用分子筛制氧源,应设置独立的配电柜与电网连接氧化性医用气体储存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医用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医用液氧贮罐站应设置防雷接地,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30 .0。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 23. 5% 的医用气体供应源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照明、电气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汇流排间内气体贮量不宜超过 24h 用气盘;汇流排间应防止阳光直射,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击不产生火花,井应有防止瓶倒的设施。
医用气体气源站、医用气体储存库的房间内宜设置相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房间换气次数不应少于8次/h ,或平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h, 事故状况时不应少于 12次/h。
(以上文字素材来源 | 《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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