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医用气体系统应进行各系统的全面检验与验收,系统改建、扩建或维修后应对相应部分进行检验与验收。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隐蔽工程应由相关方共同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后续工作。
所有验收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归档,验收方确认系统均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后应签署验收合格证书。检验与验收用气体应为干燥、无油的氮气或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医疗空气。
医用气体各系统应分别进行防止管道交叉错接的检验及标识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压缩医用气体管道检验压力应为 4MPa ,真空应为2MPa。除被检验的气体管道外,其余管道压力应为常压;用各专用气体插头逐一检验终端组件,应是仅被检验的气体终端组件内有气体供应,同时应确认终端组件的标识与所检验。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连接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第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的终端 有关规定。
气体终端底座与终端插座、终端插座与气体插头之间的专用性检验:终端组件的标识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以上文字素材来源 | 《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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