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应保证每个末端的设计流量,以及终端组件应用端允许的真空压力损失符合相关规定。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荆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组在单一故障状态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机组的真空泵或风机宜为同 种类型;机组应设置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
或风机故障时,机组其余部分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中设备、管道连接、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置阀门或止田间;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的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置阀门。
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中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17.3kPa,且机组不应再用作其他用途。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大于 0.75KW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或风机,宜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引射式排放系统采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时,其流量不得对本区域的其余设备正常使用医疗空气产生干扰。
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用于引射式排放的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在单 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以上文字素材来源 | 《GB 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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