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供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照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6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7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实验或检测;
8 承担实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9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照本附录B填写。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该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实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有求。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供氧管路的严密性实验、制氧设备的出氧浓度、房间内氧浓度的实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有求。
供氧管路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有关规定。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按规定将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以上文字素材来源 | 《西藏自治区民用供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